請求國家賠償注意事項 為保障您的權益,在您使用「國家賠償請求線上通知」之前,請詳閱以下說明: |
一、 | 本「國家賠償請求線上通知」僅具通知性質,您於線上填畢資料後仍須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規定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需親自簽名或蓋章)及相關事證,本分局始正式受理。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請您注意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之時效。 |
二、 |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分局受理「本分局所屬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或因怠於執行職務而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本分局轄管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案件,您向本分局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前請先確認。本分局轄管道路請參照 首頁 / 本分局資訊 / 組織介紹 / 各工務段養護路線。 |
三、 | 本分局聯絡地址:403臺中市西區大全街127號,連絡電話:04-23715030轉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