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載入中

資料處理中

  • 日期:112-09-15
  • 一、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以下簡稱本分局)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有關檔案應用、政府資訊提供及卷宗閱覽、抄錄或複製規定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分局檔案、政府資訊或卷宗(以下簡稱檔卷),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局申請(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申請書範例下載)。 
  •  三、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案件內容,並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申請程序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如有補正資料者,准駁之十五日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本分局檔卷應用准駁,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業務承辦單位應依規定辦理調卷,並就檔卷內容得否提供應用,擬妥准駁決定函、准駁表及准駁清單併同申請書或相關文件,必要時簽會該檔卷所涉業務單位,徵詢其意見。 
  • 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其事由。
  • 五、同意提供應用之檔卷,如其中一部分有應限制提供之情形,應採分離原則,去除不得提供部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卷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
  • 六、申請人至本分局應用檔卷時,應出示准駁決定函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於申請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進入本機關指定之檔卷應用處所。業務承辦單位人員將檔卷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簽名。申請人應用檔卷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陪同為之。 
  •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前項之收費,本機關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 八、申請人進入檔卷應用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刀片、膠水、修正液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 (四)抄寫檔卷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分局網路系統。
    • (七)本分局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本分局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分局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分局掃毒檢查。 如有必要暫離檔卷應用處所者,應將檔卷交由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應用影像系統者,則應完成登出作業。
  • 九、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 十、應用檔卷時,申請人有違反第八點及第九點所列情形者,本分局得停止其應用,並記錄之。情節重大及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卷,不得攜出檔卷應用處所,並應當日歸還;如未能於當日應用完畢者,業務承辦單位應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註記應用情形後,先辦理還卷,再行約定應用日期。 前項檔卷歸還,應經本分局業務承辦單位人員點收無誤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於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上註記還卷並將一聯交付申請人。業務承辦單位應將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簽收單影本併同應用檔卷,依相關規定辦理還卷。
  • 十二、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4時30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