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處理中
請參考公路申挖管理系統 http://dgs.thb.gov.tw/thbdgs/
1. 現金(支票、匯票)繳納,抬頭需填寫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2. 以定期存單繳納:請依採購法規定之格式至銀行辦妥質權設定予本分局(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後,將定期存單及銀行覆函交本分局收帳。3. 以銀行保證書繳納:請依採購法規定格式(如附件)至銀行辦妥後,銀行保證書格式一式二份函文本分局,經本分局派員對保無訛後始完成繳納手續。
1. 現金(支票、匯票)繳納,抬頭需填寫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2. 以定期存單繳納:請依採購法規定之格式至銀行辦妥質權設定予本分局(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後,將定期存單及銀行覆函交本分局收帳。
3. 以銀行保證書繳納:請依採購法規定格式(如附件)至銀行辦妥後,銀行保證書格式一式二份函文本分局,經本分局派員對保無訛後始完成繳納手續。
設置免費投訴專線(公路局0800 -231-034),亦可撥打全民督工專線(0800-009-609);接獲民眾投訴道路有關路面坑洞、障礙物、施工妨礙通行及路況情形時,由工程司解說瞭解後,以電話通知所轄工務段,儘速處理現場狀況,將狀況排除恢復良好路況。
廠商攜原繳納履約 (保固金)收據至承辦該工程段所之工程人員及主管簽註後,交本分局考工辦理。
1、由鄉鎮市公所發函工務段申請。2、由工務段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3、會勘結果如符合設置標準規定,需由地方政府承諾負擔維護費及電費後,報請工程分局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4、如未達設置標準,但確有實際需要由地方政府承諾負擔維護費及電費後,報請工程分局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
1、由鄉鎮市公所發函工務段申請。
2、由工務段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
3、會勘結果如符合設置標準規定,需由地方政府承諾負擔維護費及電費後,報請工
程分局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
4、如未達設置標準,但確有實際需要由地方政府承諾負擔維護費及電費後,報請工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該補償費應於規定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1、由鄉鎮市公所或人民陳情建議,發函工務段申請。2、由工務段召集相關單位現場會勘。3、會勘結果如符合設置標準規定,報請工程分局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4、設置完工後移交地方縣警察局交通隊負責管理及維護。
1、由鄉鎮市公所或人民陳情建議,發函工務段申請。
3、會勘結果如符合設置標準規定,報請工程分局同意補助裝設費用後辦理。
4、設置完工後移交地方縣警察局交通隊負責管理及維護。
1. 當場退還:廠商於開標日決標後未得標,逕向業務承辦人退還。2. 逕匯廠商帳戶: a. 未得標廠商於開標當日決標後,未親自領回該押標金,由承辦人交出納收帳存入公庫,俟本分局內部作業後,逕匯該廠商帳戶。b. 得標廠商繳足履約金後退還押標金。 註:廠商應將正確帳戶填妥,否則誤撥或經銀行退還延誤撥款時效,由廠商自行負責。
1. 當場退還:廠商於開標日決標後未得標,逕向業務承辦人退還。
2. 逕匯廠商帳戶:
a. 未得標廠商於開標當日決標後,未親自領回該押標金,由承辦人交出納收帳存入公庫,俟本分局內部作業後
,逕匯該廠商帳戶。
b. 得標廠商繳足履約金後退還押標金。 註:廠商應將正確帳戶填妥,否則誤撥或經銀行退還延誤撥款時效,
由廠商自行負責。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